警官证哪些景点?
公安部于2015年9月7日公布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身份的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式证件。为规范使用管理,公安部的《规定》明确了以下事项: 第一,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警察证? 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对现场采取的处置措施、实施的交通管理采取出示《人民警察证》的方式予以证明和说明; 因刑事案件或者涉及公共安全的治安犯罪案件需要传唤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可以出示工作证件并按规定出示《人民警察证》; 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为名,扣押居民身份证或者采取其他方法非法扣押、扣留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归还原证; 对被扣押的居民身份证,在扣押期间,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或随意销毁,并在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依法向被扣押人出具《户籍证明信》。 因办案的需要,可以提取公民的指纹、毛发等生物信息;采集血液、尿液及其他人体组织及采集图像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场所进行。
第二,如何防止伪造假证? 在使用《人民警察证》前,应当对证件上的警号进行备案,以利于核查和监督,一旦发现假证,应及时移交地方公安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本级或者所属公安机关制作的《人民警察证》开展核查工作,发现制作过程中存在明显缺陷或者疑问的证件,经核对确认无误后,应当予以宣布作废; 对已经宣布作废的《人民警察证》及其专用印章,应当集中登记造册,报请省级以上公安机关统一处理,并做好销毁等善后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违反者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三,如何处罚滥用警察证的违法行为? 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警告、记过、降职、免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故意泄露机密造成不良影响的;利用职权谋私或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以及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伪造、倒卖《人民警察证》或者专用印章,或者非法定理由使用《人民警察证》的,除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外,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如何加强监督机制确保公正性? 上级公安机关应对下级公安机关制作的《人民警察证》进行不定期抽查;省级以下公安机关制作的《人民警察证》应当至少每三年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抽取一定数量进行核查。 同时,还明确了对弄虚作假、骗取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的处理意见。
总之,《人民警察证》的使用范围和程序是非常明确的,只有符合规定的情形才能出示该证件,且在使用该证件后应当及时收回、注销。而伪造《人民警察证》等证件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涉嫌犯罪,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