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林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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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事实——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具体含义。故对此存在不同解释空间。

2. 关于“每日”“周”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应计算加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时,也可计算加班。”对于“特别情况下”是否包括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在内,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一个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9号)中规定:“《劳动法》第44条第(二)项中的‘特殊情形’是指:为了完成生产任务,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必须在工作日延长职工劳动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但不能按照补休或补发工资的方式代替支付加班工资。”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将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包括在“除法定节假日外的其他休息日”之内。

3. 如果单位主张在周六日的工作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则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在周日进行工作的必要性以及合理性。换言之,如果单位不能证明其在周日加班的必要性,就不能认定其在周六日的加班行为是有效的。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的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以调休来抵消周末的加班,这是违法且无效的。因为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决定让休息日加班后的休息时间补回周末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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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林地“合法”为基础,由林农自愿参加,公司与林农、村委会签订合同,将林农的林地集中连片,采取“公司+农户+基地”的模式,统一进行造林、育林。在成林前由公司进行管理,成林后交还给林农,林农获得成片、成材的林木和提高的土地价值,参与公司分红,实现公司、林农双赢。

时间林法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方法,它不是林业专业人员提出的技术规程,是社会投资者为缩短投资回报周期,使投资利益达到最大化而采用的一种投资经营方式,它具有强烈的目的性,因各地区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经营方式的组成内容和重点各也有差异,经营方式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变化、不断地丰富和完善的。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它在某些方面具有可取之处,比如采用优良速生、丰产树种,良种壮苗,先进的种苗培育和造林育林技术,进行集约化经营管理以及利用先进的营林管理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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