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到扬中要多长时间?
2014年9月3日刚刚从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被告人李正友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赔偿原告人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729.48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26日下午,在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灵岩山风景区缆车上,因让座问题,被害人张某与被告人李正友发生纠纷,后双方欲互换座位,期间,李正友先用拳头击打张某面部,后持登山杖殴打张头部、上身、腿部等处,致使张身体损伤。经鉴定,张某的伤属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正友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被害人先辱骂被告人的情节,可酌情对被告人李正友从轻处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正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二、被告人李正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8729.48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