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投诉汽车客运中心?
前段时间,浙江绍兴爆发了严重的客车质损事件。一些乘客在乘坐开往福建长汀和庆元的客车时,发生了多次爆胎、摔伤等情况,甚至有的乘客座位前甚至还出现铁皮内嵌,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但当乘客报警后,警方却把这一意外事件当成事故来处理,让客运中心来承担责任。对此,不禁想问,现在的汽车客运中心是如何监督管理?发生这样的钢钉刺胎事件,是否应该承担法律后果?
钢钉刺胎属于恶意损毁他人财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欺诈、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差或者手段恶劣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就算这种钢钉刺胎的行为没有构成犯罪,那也该受到治安处罚。可实际中,竟然没有任何部门对该事件作出任何处理。难道法律只能保护乘客的生命安全,而不能保护他们的财产安全吗?
事实上,钢钉刺胎事件并不是一起偶发性事件。在江苏如皋也曾发生过多起该事件。在2013年5月22日,朱先生和家人到如皋游玩,由于车上没有位置,朱先生便买了三张站台票乘车。在途中,三张站台票被偷,并被小偷用钢钉刺破轮胎。随后,朱先生向如皋市警方报警。可是,从报警到结案,案件一直处于鉴定阶段,始终无人出庭作证,犯罪嫌疑人在哪儿也无人告知。最后该案以“证据不足”而失去鉴定依据,也就没办法结案。而在2014年4月22日,丁先生乘坐台州至宁波方向的客车时,车尾钢锭被砸,致使轮胎损坏。尽管连遭重创,该客车却依然继续行驶,直到黄溪市区才下客维修。
汽车长途行驶途中,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应该得到保证。但近年来发生在车内的偷窃及损毁财物事件却屡有发生,即使警方介入,也很难有效预防。这就需要汽车客运中心加强对车辆的安全管理。既然汽车客运中心的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发现恶意的车胎破坏,那就应该承担起损失赔偿的责任。这种钢钉刺胎的行为属于侵害他人财物的恶意损毁,即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也应受到惩罚,不能让其肆无忌惮地破坏他人财物。